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

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土地徵免疑義

轉載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
(桃園訊)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,將其所得價款分配予各派下員個人所有時,免納綜合所得稅;至將祭祀公業名義之土地,更名登記為派下員名義所有時,得比照適用。
該局說明,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財產係全體派下公同共有之財產,為財產權之一種,該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,即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,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,該所得應免納綜合所得稅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,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,分得房屋出售後將其財產交易所得分配予各派下員所有時,核屬派下員之其他所得,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,於每年一月底前,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、地址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,歸課派下員之綜合所得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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