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

祭祀公業如有土地收益或財產處分者得免課營所稅
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,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,如無營利活動,僅有土地收益或財產處分收入,免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該局說明,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,關於其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如下:
1.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,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,如無營利活動,僅有土地收益或財產處分收入,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,免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2.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,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及行政院頒布「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」等相關規定辦理,其不合免稅標準者,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(聯絡人:文山稽徵所賴股長;電話:22343833分機201
發布單位:文山稽徵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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