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

踴躣參與會議,公業派下員的權利不是只有等著分錢而已

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「本條例施行後,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,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」,及本公業法人規約第6條「於9771以後,其派下員死亡,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共同承擔祭祀者,得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」之規定,今後,不論男女,就算不承擔祭祀,若不放棄繼承派下權,則皆可成為公業派下員,因此,無效派下人數會逐漸增加,終致影響大會運作。
派下員應盡之義務,首要,為出席參加派下員大會,要達1/2之法定人數,始可開會,以議決公業各項推行之事務,於是,與會人數之多寡,便成為會議是否得以召開之重要因素,若不踴躣出席,議事即難以推動,為解決此問題,發放出席費,回饋並鼓勵大家參與,即是手段之一,若未來公業經費許可,至少應比照公家單位,出席費以2000元為準。
樹大有枯枝,或許,有少數派下員存在著「凡事與我無關,寞不關心,反正,分錢時一定有我的份,等著分錢就好了」之心態,然而,公業之基金是為了公業永續發展而設,祖先成立祭祀公業土地之本意,就是要永續存在,該分的在當時就已經分好了,保留下來的土地是祖先的,若能讓各派下員了解公業無分錢之意,有可能還要向大家募款,以杜絕公業仍有錢可分之期待,公業有了充裕的基金,未來興建祠堂時,多蓋幾層樓出租,以優渥的租金收入,支付所有公業費用,如此才不會坐吃山空,若有盈餘,還可考慮發放獎學金呢。

100/10/23大會照片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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