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

1000529祭祀公業王連、王四合100年第1次派下員大會紀錄

祭祀公業王連、王四合100年第1次派下員大會紀錄
時間:100529日(星期日)上午9
地點:台中市南屯區中和里活動中心
主席:王為民
司儀:王溪銘
記錄:王凱民
主席宣布:派下員應到:54人,實到:37人,出席人數超過半數,宣布開會。

討論提案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一案
案由:本公業祖厝土地台中市埔興段1441地號土地民事訴訟處理方式,提起討論案。
說明:1.本公業之前已假扣押王弘益代表申購台中市埔興段1441-381441-39土地。
      2.目前已經進入第一審訴訟尾聲,但是最近一次開庭,民事庭法官換人了,新法官仍然勸告本件訴訟,若持續下去並無法實質解決問題,只會浪費時間在訴訟過程中,因為連續四位法官都希望我們能和解,所以才再次召開本次會議討論。
      3.本公業三合院祖3空地地如下:
1)埔興段1441-38:面積130平方公尺,約39.3坪。
2埔興段1441-39:面積522平方公尺,約157.9坪。
3埔興段1441-48:面積22平方公尺,約6.7坪。
(以上三筆土地,合計面積674平方公尺,約203.9。)
辦法:1.由於王弘益是第三房選出的代表人,因此是否和解應由第三房派下員來決定,請表決。
      2.表決若通過,由第三房來決定是「庭上和解」或「繼續訴訟」。
       A.「庭上和解」,方式如下:
1)本公業撤銷對王弘益之埔興段1441-38持分三分之一(約13.1坪)的假扣押。
2)王弘益將埔興段1441-391441-48各持分四分之一(合計約41.15坪)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給管理人王為民,相關費用由本公業負擔。
3)王弘益放棄對埔興段1441-391441-48土地權利。
       B.「繼續訴訟」,情形如下:
1)若勝訴:土地所有權由「王弘益」變更成「祭祀公業王四合」。     
2)若敗訴:基於各房公平原則,第三房派下員未來不能再向本公業主張對埔興段1441-38-39-48土地權利。
決議:繼續訴訟